我擔任省立新竹醫院院長,是以簡任十一職等任用。當初以貪瀆理由起訢我的檢察官,於辦完此案之後,立即陞任主任檢察官,接下來不到三年光景,又陞任為某地檢署的檢察長,從此之後平步青雲,步步高陞。當初他承辦這件公立醫院檢驗試劑的貪瀆案件,被媒體炒作得沸沸揚揚,塑造成一件公務員集體圖利廠商的瀆職事件,可是到了最後所有他指控的事實,全部都不成立,全體當事人均已獲判無罪落幕。


    我原本不想碰觸這個十分敏感的議題,但是為了要留下歷史性的見證,我還是鼓起勇氣,把我觀察到的檢調缺失,很平實地寫成一篇專文,收納在我的新書著作中,並寄贈國家圖書館,讓下一代法界學者把它當成特殊案例,深入檢討改進,這才對得起自己這十四年所遭遇的苦難與羞辱。


    本案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起訴書所載內容,顯示該檢察官對於省立醫院醫療儀器及試劑的採購程序並不了解,以至於對整個案情產生諸多誤解,並且起訴書中採用不少傳聞臆測的證據,再加上指控的人物、時間、地點有許多部份都搞錯了,張冠李戴、拼裝組合,才完成這份錯誤百出的起訴書。難怪台北地院承審法官於完成交叉詰問之後,十分驚訝地指出,怎麼起訴書的指控沒有一項是成立的。


    我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被台北市調處從土城看守所提訊,進行測謊,當時我通過測謊檢驗,並無任何明顯的生理反應,我的辯護律師也在現場陪伴著我,他可以作證。可是事後這件測謊記錄與測謊結果並未附上卷宗,於是我的委任律師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具狀請求台北地院一併向台北市調處調閱測測謊記錄參考,台北地院立即發文要求台北市調處提供,結果台北市調處調查局卻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回函答覆:王某某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雖經本局測謊,惟結果係「生理疲勞,不能獲致有效反應,不合乎研判條件。」台北地方法院正式發文要求台北市調處提供測謊的原始資料,卻得到如此荒謬的回文。如果當時我確有生理疲勞的現象,為何在測謊結束之後,台北市調處調查員還繼續對我進行了三個多鐘頭的偵訊?更何況我的案件係屬重大貪瀆案作,當事人的測謊結果,居然事隔八年之後才出爐,實在令人納悶不已。


    本案在偵查期間,承辦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文向審計部台灣省審計處詢問三個問題,請求檢察官解釋,並表明亟須資料參考,可是未待審計部台灣省審計處回函,即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逕行起訴。而審計部台灣省審計處針對檢察官的詢問做出解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函覆台北地檢署,這三項解釋內容卻是百分之百的對當事人有利。如果當時承辦檢察官能再多等一個禮拜,也許所有被都能獲得不起訴,我與其他被告就可免於官司之累。台灣省審計處答覆的內容如下:(一)有關公立醫院向廠商借用醫療儀器,係屬民事借貸關係,政府法令尚無相關法令;(二)有關公立醫院採購藥品試劑必須指定廠牌時,有何必備手續?以及同一組醫療儀器分次或分年慶採購有何限制?其相關之法令規定條款如附表,表列條款除稽察條例第三十三條外,皆屬行政法令範疇,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責適法辦理之。


    我被台北地檢署羈押在土城台北看守所一百二十八天,後來由於案情逐漸明朗,我於八十六年元月二十三日獲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予交保。接下來這個案件居然在地院停擺了四年三個月,一直到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才再度由台北地院通知開庭。地院審判期間耽擱了如此之久,實在令人百思不解,也不知道要如何才能討回公道。這個案件前前後後歷經十四年的官司纏訟,如今案件已經全部確定,台北地院、高院及高院更一審判決二十四位被告全部無罪。司法單位高層人士的確應該調查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有無濫訴或輕率起訴的情事,如果確有此事,則應追究其責任,並且深入檢討,建立防範機制,避免類似案件重蹈覆轍。


    往日不幸的悲劇都已經過去了,但是擁有公權力的司法檢調單位依然我行我素,肆無忌憚。當我們這批二十四位當事人正在進行療傷止痛之餘,誠摯地呼籲我們國家領導人能夠重視司法人權、司法公義以及司法效率的問題,儘速展開全面性的司法改革再造工程,也希望這篇文章能夠讓那些喜歡辦大案、立大功的濫訴檢察官有所警惕。同時也虔誠地祈禱上蒼,保佑我們的下一代,不要再度蒙受司法濫訴所造成的任何傷害與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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