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0923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針對我提出的冤獄賠償聲請狀,地院法庭判決如下,「經本院調閱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案卷查核屬實,足認聲請人主張其於無罪之判決確定之前曾受羈押乙節,足堪採信。……審酌聲請人受羈押時,係擔任省立新竹醫院院長,與其精神上,身體上所受損害等一切情事,認定以4000元折算一日為適當。從而 , 本件聲請人於無罪之判決確定前之85918日起至86123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開釋為止,一共受羈押128日,每日以4000元計算,共應准予賠償512000元。」


 


        當我收到這份地院裁決書,真是百感交集。案發當時,我被活生生的從醫院院長職位硬是被扯了下來,並且以貪污、瀆職、圖利來羅織我的罪狀,並且把我當作是重大罪犯,被檢察官裁定收押禁見,在土城看守所內羈押128天,僅僅偵訊過二次就草草起訴。後來本案移交地院審理 ,幸虧地院法官明察秋毫,同意我繳交保釋金後,立即釋放出去。經過十四年的漫長審理,結果本案二十四位被告地院均判無罪,高院也判無罪,更一審亦判無罪。就這樣在牛步化的審理過程中,二十四位當事人寶貴的青春歲月均已耗盡,而我本身公務機關首長的職位也被撤職停職,回首往事,真是不勝唏噓,大夥兒已從中年步入老年了。我的委任律師詢問我是否有復職的意願,我僅僅回答他一句話:這輩子不想再當公務員了!


 


        我跟我的律師建議,盼望他能將這個案件審理的過程詳實的紀錄下來,編輯成壹本法律書籍,可以作為未來法界case study 的研究範例,更何況本案件還是台北地院刑事庭首次交叉詰問的試辦首例。我衷心地盼望這種不幸的司法案件不要再度發生,尤其是希望我們的下一代,不要再遭遇這種無妄之災的折磨,更希望司法界相關單位能夠正視問題,記取教訓,痛定思痛,切莫濫訴,讓這冤枉事件不要再度上演。


 


        五十一萬真的可以彌補個人在這十四年來的損失嗎?還是代表政府僅願賠償這128天羈押期間所造成的個人傷害。「冤獄賠償法」象徵國家公權力的行使 , 也會有濫用的情事發生,導致老百姓的人權受到侵犯,必須用金錢來賠償或彌補。在今天民主法治的社會裡,公務員的人權也同樣地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不容許濫訴的檢察官恣意起訴或上訴,造成冗長的訴訟案件,耗盡龐大的社會成本,導致老百姓的怨聲戴道。


 


        我畢生的名譽就因為這個事件毀之於一旦,大好前程也在一夕之間就被摧毀 , 個人從雲端跌到谷底,造成無可估計的損失。 同時牽涉在本案中某醫院的檢驗科主任,於案發第三年不幸罹患大腸癌,在台大醫院接受切除手術之後,繼續作化學療法。之後遠赴泰國深山修行,據該院同事告知,當事人最後客死他鄉,英年早逝,此為本案件中最大的悲劇!


 


        人生有得有失,很難計較輸贏,雖然我本人醫院院長職位丟了,但上天特別囑咐我,要把身體鍛鍊好,多騰出時間與家人團聚,下班後多回家吃晚飯,多多唸書陶治心性,學習如何與自我相處,多多關懷世上更悲慘的人士,並且盡力去照顧他們。也許我失去的只是官位 , 實際上我獲得的卻是更多


 


        西方有句諺語:當你因失去月亮兒哭泣時,星星也將離你遠去。當你經常回頭凝視那背後的傷痕,你將無法轉身擁抱未來。上個月下旬當我接獲地院冤獄賠償裁定書時,我就告訴自己,這齣戲終於落幕了。我也可以告慰上天:這漫長的道路我已走過,這美好的仗我也打過 , 最終畫下了一個令人欣慰的句點,只不過是歲月不饒人,青春不再,物境遷移,人事全非,如此而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王子醫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