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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我在地檢署偵訊完畢,檢察官裁定收押禁見,立即押送土城看守所,雙手帶著手銬,進入看守所大門。當我步入大門口登記室後,必須全身脫光光,進行安全檢查包括下體及肛門,看看有無夾帶違禁品,最後一站是販賣日用品的小店,可以買些毛巾、肥皂、牙膏、牙刷、棉被、枕頭等等。我因身上未帶錢,什麼日用品都沒買,就被安排入住忠三舍房,第三天不小心罹患感冒,向主管請求到醫務室看病,當時也是帶著手銬就醫,由於本身是涉及案情重大的當事人,基於內部規定,必須在押送過程途中帶上手銬。從土城看守所押送法院過程之中,也是帶上手銬。手銬代表全面摧毀人性尊嚴的象徵物,代表統治階層的權力,也意謂著當事人一開始就被定罪了!但是在我內心深處我告訴我自己:蠻橫的檢調單位可以暫時束縛我的肉體,但卻永遠無法綑綁我自由的心靈


 


        還記得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三號下午六點左右,我在台北市市調處偵訊完畢,搭乘九人座偵防車返回土城看守所,在行徑途中,市調處承辦員刻意安排車子繞過愛國東路我家門口,還指著八樓的窗戶,故意刺激我思鄉的情愁,同時也試探看看我的情緒反應。當時我強忍著眼眶裏的淚水,發誓要儘早返回家園,勢將竭盡畢生之心力,洗刷指控、還我清白!


 


        每位囚犯進入看守所之後,管理員不再稱呼當事人的名字,只給一個四位數的號碼,我的編號是1915,這個號碼跟隨我128天,一直到我交保出去為止,1915代表我在土城看守所中的身份代碼,在這封閉的城堡裡,當事人沒有身份、沒有姓名、沒有地位、沒有稱呼,只剩下一個號碼,這就是你所剩餘的價值。我還保存著壹本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該書前言收納心經全文,封面還被管理員用鉛字筆寫上1915四字斗大的數字,當我交保回家之後,這本經書成為王氏傳家之寶,每次開庭時,我都會把它置放在手提包的夾層裡,希望上蒼賜與我力量,保佑我順利平安!


 


        本案件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移送地方法院,地院法官立即受理本案件,並且傳喚當事人,決定是否延押。開庭當天下午,在囚車上當事人還會相互敬煙、為對方點火,所謂同是天涯淪落人,有緣千里來相聚,在囚車上抽煙聊天,抒解心中的苦悶。從囚車裡看到外面花花綠綠的大千世界,真不知道我們是被關在籠子裡?還是世人被關在籠子外?端看你從那個角度去評價!


 


        每次我在電視上看到囚犯被帶上手銬,送上囚車的畫面,內心都會激動不己,忍不住潸然淚下,想起被收押禁見的夜晚,自己被地院囚車押解至土城看守所,事發當時還來不及跟家人通電話,就身陷囹圄,口袋中一毛錢都沒帶,好像是穿著西裝的乞丐,那一幕幕狼狽淒涼的場景,就像似一隻隻冰冷的鐵釘,深植我腦海之中,一輩子都難以忘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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