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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律師,小我兩歲,脾氣溫和,很有耐性,思路清晰,反應敏捷,講話不徐不急,條理分明。撰寫答辯狀時,提綱契領,敘述完整,算是承辦刑事案件中的辯護高手。我跟他相處十四年,可以說是合作無間,相處十分融洽。每次在我心情混亂,徬徨無助的時候,他都會伸出援手,提供正確的法律知識,在混沌不清的情況之下,他能夠讓當事人掌握可靠的資訊,找到遵行的方向。莊律師除了是我十分信賴的委任律師,也是我兩家公司的法律顧問,更是我個人心靈上的良師益友。


 


        我的委任律師在這十四年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陪伴我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從土城看守所收押禁見,他就開始來探視我,接下來解禁之後,他還是雙日前來看望我,並討論案情發展。他在外面為我撰寫答辯狀,努力爭取交保釋出,最後法官終於同意,繳納保證金150萬,於過年之前保釋回家。接下來他又為我努力爭取,解除限制出境的禁令,經過二次呈遞答辯狀,最後終於得到法官同意,繳納加保金400萬,才撤除限制出境的處分。他全程陪伴我走完一審的審判過程。我們這個案件還是台北地院刑事訴訟交叉詰問的試辦首例,本案一審前三年均未開庭,接下來總共耗時七年才審理完畢,最後全體被告均宣判無罪,地院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進入二審審理程序,審理速度較為明快,前後也耗費了兩年半,最後全體被告依然維持原則,全部宣判無罪,高院檢察官依然不服,再度提起上訴。本案進入最高法院之審理,大約經過九個月期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再度回到高等法院重新審理。這次更一審審理速度更加快速,大約花費了半年時光,終於宣判省立新竹醫院的當事人全部無罪,其他醫院的當事人准予免訴。這一回高院檢察官未在法定期限(十天之內)提出上訴,全案定讞。


 


        每次要開庭之前,我都要自行先作功課,首先複習一遍有關案情內相關的重點,其次瞭解這次開庭的目的,然後寫下我想陳述的內容,交由我的助理打字列印出來,再與莊律師會面商討,將書面內容請他修改。其中部份的內容經由他採納之後,撰寫成正式的答辯狀,答辯狀完成之後,再傳真讓我過目。每次要開庭前一個禮拜,預先進行答問演練,當天開庭前一個鐘頭,我再度到他辦公室複習乙次,然後兩人搭乘計程車,共赴法院開庭,就這樣十餘年來前後大約有五、六十次的會面,進行案情的討論。每次法官開庭審理時,我都能夠據理力爭,義正辭嚴,把檢察官起訴的疑點,壹項壹項加以澄清,法官大人也十分尊重每位當事人的辯護權利,儘可能地讓我們完整地表達,地院前後傳訊証人高達三、四十位,案情可說是錯綜複雜。


 


        近十餘年來,不可諱言的,台灣有關「公務員貪污圖利」的相關法律條文,司法院與立法院付出很大的努力,進行大幅度的改變及修正。茲陳列如下:


 


        第一,「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於民國88.6.2廢止。


 


        第二,立法院於民國87527日通過「政府採購法」,並於民國88521日實施。


 


        第三,立法院於民國901025日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並於民國90117日實施。


 


        第四,司法院通過民國9291日開始實施「刑事訴訟法」之新制,採交叉詰問之方式進行。


 


        第五,立法院於民國9422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公務員身份界定之修正,並於民國9521日實施。


 


        第六,立法院於民國94423日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民國99519日開始實施。


 


        這十四年來我見証了台灣司法制度的變遷,以及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的影響,同時我也領教了司法審判壅長緩慢的過程,造成百姓重大的民怨。尤其是在台北地院審理過程的前三年完全停擺,更是不可思議!我很慶幸能聘請到壹位盡責而又有耐性的律師,在訴訟旅途中全程陪伴我,並且不斷地為我加油打氣,在我人生最低潮的時刻,毫不吝嗇地給我支持與鼓勵,讓我能夠將滿天蔽日的烏雲逐一撥開,最後終於煙消雲散,撥雲見日,還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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